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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的必要性
1、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2、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3、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国防科工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二、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三、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同准备的其他的条件一起提交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2.1、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是指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2.2、其他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地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
3.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3.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
4、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1、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公章;
6.2、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 行现场审查;
7、现场审核后,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
7.1、审核不通过,申请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7.2、审核通过,等待发证。
8、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注: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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